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陕0824民初4514号原告:王治洲,男,汉族,1989年
案号 -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陕0824民初4514号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身份证号码:***。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原告***与被告姬军飞***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姬军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欠款4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被告给原告拉运混泥土,被告当时给原告部分运输费,下欠48000元,长期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9年2月4日向原告出具借款条据一支,经原告多次索要该笔欠款,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诿至今,原告无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欠款条据一支,内容为:“今欠到***人民币肆万捌仟元(48000元),姬军飞***,***2016.2019.2.4”。证明:被告姬军飞***于2019年2月4日被告因拖欠原告运费,向原告出具借款条据一支,双方未约定利率,未约定还款期限的事实。被告姬军飞***未到庭答辩,亦未举证质证。对原告提供的一组证据,因来源合法,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被告***给原告***拉运混泥土,下欠原告48000元,,被告于2019年2月4日向原告出具借款条据一支,被告于2020年1月25日向原告偿还了2000元欠款,剩余欠款再未清偿过。本院认为,原告***给被告***拉运混泥土,形成合法的运输合同关系。经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了48000元的欠条,双方买卖合同欠款关系明确,被告理应支付原告所欠款项,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姬军飞***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张治洲混泥土运费款350004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被告姬军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艾婷二0二0年九月二十五日0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李王靖瑜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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