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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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娄星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娄星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99950.84元并支付利息和违约金(截至2020年9月2日止尚欠利息29715.15元,违约金7618.9元,从2020年9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未偿还的透支本金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娄星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85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8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