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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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娄底市经济开发区顺安建材经营部 湖南省方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省德星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娄底市经济开发区顺安建材经营部租金41153元(含被告原已支付的押金10000元,实际还应支付31153元),并自2019年7月5日起以31153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直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娄底市经济开发区顺安建材经营部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16 |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