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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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常德武陵液压件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常德市武陵区永安街道甘露寺社区居民委员会**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土地补偿款8000元; 二、常德市武陵区永安街道甘露寺社区居民委员会对以上款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常德市武陵区永安街道甘露寺社区居民委员会、常德市武陵区永安街道甘露寺社区居民委员会**组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0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