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威海创意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宋芙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借款本金233621.97元;

二、***、宋芙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截至2019年4月1日利息9644.51元,并支付利息以233621.97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双方订立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三、威海创意投资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宋芙蓉追偿;

四、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要求对抵押物在合同约定的抵押范围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49元,由***、宋芙蓉、威海创意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7-01
发布日期 201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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