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结案通知书

发布于:2020-10-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民事案件执行
法院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湘1221执569号

移送执行部门:中方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曾子彦、易琳、王蕾、刘香元

本院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地对被执行人曾子彦、易琳、王蕾、刘香元案件受理费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20)湘1221民初49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的中方县人民法院(2020)湘1221民初4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强制执行1869元。交纳中方县人民法院(2020)湘1221民初4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交纳诉讼费的金额,本院决定对本案执行完毕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本院对(2020)湘1221执569号案件予以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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