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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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法院 |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湘1221执569号 移送执行部门:中方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曾子彦、易琳、王蕾、刘香元 本院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地对被执行人曾子彦、易琳、王蕾、刘香元案件受理费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20)湘1221民初49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的中方县人民法院(2020)湘1221民初4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强制执行1869元。交纳中方县人民法院(2020)湘1221民初4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交纳诉讼费的金额,本院决定对本案执行完毕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本院对(2020)湘1221执569号案件予以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