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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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宜春科丰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22870141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截至2019年6月15日的利息为952923元,从2019年6月16日起至股权转让款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的股权转让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 二、被告***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义务在宜春科丰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股权质押担保优先受偿后,如存在不足部分则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宜春科丰新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91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5915元,由被告宜春科丰新材料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19 |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