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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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县支行 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县里田镇营业所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在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县支行账号为62×××73的账户;2.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永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市分理处账号分别为62×××50-000000、622×××的账户;3.中国银行永新支行账号为19×××××××××的账户;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县里田镇营业所账号为62×××68的账户,萍乡市安源营业所账号为×××的账户,永新县沙市镇营业所账号为×××的账户,永新县广场支行账号为×××的账户,上栗县福田镇营业所账号分别为×××的账户,深圳龙岗区支行账号为62×××59的账户;5.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号分别为××××××××××××××的账户;6.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账号分别为×××的账户。冻结期限为壹年(自2020年10月19日至2021年10月18日止),逾期或解除冻结后,方可支付。 财产保全费4520元,由申请人***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10-19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