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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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国盛置业有限公司 新余市嘉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余市嘉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6616元; 二、驳回原告新余市嘉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的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新余市嘉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5元,被告***承担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3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