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西远东电池有限公司 湖南中科星城石墨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江西远东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中科星城石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037504.7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8037504.7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不超过湖南中科星城石墨有限公司所主张的年利率4.05%为限)上浮50%标准,从2020年5月1日起计付至款项付清为止的利息]。 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259元,由被告江西远东电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3 |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