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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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噪声污染责任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23196号民事判决; 二、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运营一分公司与北京地铁六号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在地铁六号线青年路C出口的排风设备和××号楼之间加装隔音设备,确保排风设备的噪声降至构成噪声污染的标准以下; 三、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运营一分公司与北京地铁六号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二万元; 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负担2800元(已交纳1000元,余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运营一分公司与北京地铁六号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7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鉴定费(噪声检测)3750元,由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运营一分公司与北京地铁六号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鉴定费(距离测量)625元,由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运营一分公司与北京地铁六号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运营一分公司负担300元(已交纳),由北京地铁六号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9-30 |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