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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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沈阳国际饭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4民初958号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孙全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义,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爽,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国际饭店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旭忠,董事长。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国际饭店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冀东 审判员高晶 审判员崔智瑜 二零二零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王静 书记员王玉婷 |
| 裁判日期 | 2020-10-30 |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