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10-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民事案件执行
法院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725执381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宋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寿阳县人。

被执行人牛春生,男,汉族,****年**月**日生,寿阳县人。

申请执行人宋斌与被执行人牛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0)晋0725民初389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因被执行人牛春生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宋斌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并立案受理。2020年8月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牛春生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牛春生至今未主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牛春生在中国银行寿阳支行账户内存款13685元。

本裁定送达即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国清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凯丽

裁判日期 2020-10-23
发布日期 20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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