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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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绛县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绛支行 |
类型 |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执行 |
法院 | 新绛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0)晋0825执449号 张瑞杰: 你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绛县支行信用卡纠纷一案,新绛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6日作出的(2019)晋0825民初3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绛县支行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1)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绛县支行截止2019年1月4日透支本金28782.7元,产生利息4400.95元,逾期违约金1299.32元,消费手续费624.18元,合计35107.15元,并支付自2019年1月5日起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计算的利息。 (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案件受理费339元,申请执行费427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绛支行 户名:新绛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账号:××× 特此通知 (背面附风险提示)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