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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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霍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霍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50000元及截止2020年5月18日利息5725元,并偿还自2020年5月1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双方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7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5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