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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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天津铁厂支公司 涉县诚运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黎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天津铁厂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路产损失、车辆损失、施救费(拖车费)共计75466元。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18元,减半收取1109元,由原告***承担109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天津铁厂支公司承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6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