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0-10-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绛县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绛支行
类型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0)晋0825执489号

闫海燕:

你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绛县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绛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4日作出的(2019)晋0825民初17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绛县支行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1)闫海燕、周永斌偿还贷款本金53439.82元,欠付利息4046.8元。2019年9月21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5.655%,并加收30%罚息计算至借款本金53439.82元还清之日止。

(2)案件受理费619元,申请执行费762.00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绛支行

户名:新绛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账号:××××××

特此通知

(背面附风险提示)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0)晋0825执489号

周永斌:

你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绛县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绛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4日作出的(2019)晋0825民初17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绛县支行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1)闫海燕、周永斌偿还贷款本金53439.82元,欠付利息4046.8元。2019年9月21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5.655%,并加收30%罚息计算至借款本金53439.82元还清之日止。

(2)案件受理费619元,申请执行费762.00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绛支行

户名:新绛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账号:××××××

特此通知

(背面附风险提示)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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