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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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6民初3199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6民初3199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上诉人天津三源电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给付上诉人天津市腾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614673.2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上诉人天津三源电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五、驳回上诉人天津市腾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及其他原审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8162元,由腾源电力公司负担8173元,由三源电力公司负担9989元;造价评估鉴定费72406元,由腾源电力公司负担36203元,由三源电力公司支付36203元;公章鉴定费144180元(含31998、31999、92001、32002、32003、32004六个案件),由腾源电力公司负担72090元,由三源电力公司负担72090元。保全费5000元,由腾源电力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708元,由上诉人天津市腾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80元,由上诉人天津三源电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082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9-30 |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