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1-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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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终结郫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0124民初11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下列财产进行了查封:

一、对被执行人成都电动工具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房屋(权0350093)、成都市锦江区青莲横街91号房屋(权0013091)、成都市锦江区东糠市街42号房屋(权0068069)、成都市锦江区南新街26号房屋(权0684822)、成都市锦江区南府街新27号房屋(权0017508)、成都市锦江区青莲街91号房屋(权0039410)、成都市锦江区青莲街91号房屋(权0157901)、成都市锦江区青莲街91号1栋房屋(权0350094)、成都市锦江区青莲街91号1栋房屋(权0299187)、成都市武侯区桂溪乡桐梓林村D栋1楼116号房屋(权0931625)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叁年。(查封期限自2019年11月13日起至2022年11月13日止);

二、对被执行人成都电动工具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土地{武国用(1992)字第09230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叁年。(查封期限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2022年12月5日止);

三、对被执行人成都电动工具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成都世特工具实业有限公司股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叁年。(冻结期限自2019年12月18日起至2022年12月18日止);

四、对被执行人成都电动工具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成都峰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股权、成都长实电动工具有限公司股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叁年。(冻结期限自2019年12月23日起至2022年12月23日止);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导致查封、扣押、冻结强制措施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书面申请解除查封。

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未执行的债权2356281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19-12-20
发布日期 202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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