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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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302民初1670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住***。 法定代表人:牛雪峰,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行员工。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与被告***、李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三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魏丹丹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施晓闻 |
裁判日期 | 2020-09-28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