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鄂尔多斯市华祥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市旭辉恒远塑料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鄂尔多斯市华祥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天津市旭辉恒远塑料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50000元;

二、驳回天津市旭辉恒远塑料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14元,由天津市旭辉恒远塑料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314元,鄂尔多斯市华祥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000元(给付时间同上)。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13
发布日期 202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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