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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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 贵州湄潭茗盛茶业有限公司 六盘水大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湄潭茗盛茶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4988809.97元,并同时付清至2017年12月4日的利息320229.47元;从2017年12月5日起的利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本息清偿止; 二、被告***、***对上述主文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对被告贵州湄潭茗盛茶业有限公司、六盘水大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抵押物[六盘水市房他证钟山区字第××号、遵房他证湄潭县字第××号、筑房他证南明字第××号、筑房他证小河字第××号、湄他项(2013)第01-25号]享有优先受偿权,以原告的上述债权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1732元,依法减半收取55866元,由被告贵州湄潭茗盛茶业有限公司、***、***、六盘水大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缴纳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