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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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和泰春茶叶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西部茶城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 贵州省进出口信用担保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贵州铜仁和泰茶叶有限公司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贵州省进出口信用担保中心代偿款10007013.36元; 二、由被告贵州铜仁和泰茶叶有限公司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省进出口信用担保中心经济损失30000元; 三、原告贵州省进出口信用担保中心对被告贵州和泰春茶叶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座落于××(××山区)高楼坪向老山口的房屋(证号:铜房权证市房字第××号、第××号)享有抵押权,在被告贵州铜仁和泰茶叶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义务时,有权以该房屋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房屋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贵州西部茶城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原告贵州省进出口信用担保中心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7446元,减半收取53723元,由被告贵州铜仁和泰茶叶有限公司、贵州和泰春茶叶科技有限公司、贵州西部茶城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27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