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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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唐华旅游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返还预定金5,000,000.00元; 二、被告贵州唐华旅游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原告***因诉讼支付的诉讼保全申请费用13,2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6,00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43,000.00元,被告贵州唐华旅游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43,0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1-31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