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1-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诺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9)黔01执13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还款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对本院已查封、扣押、冻结的相关财产期限届满前,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依法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裁判日期 2019-11-23
发布日期 202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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