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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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 河北得正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中心支公司 河北展金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沙湾县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款63331.31元。此款打入***中信银行沧州分行营业部账号62×××50。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款63331.31元。此款打入***中信银行沧州分行营业部账号62×××50。 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款91032.1元。此款打入***中信银行沧州分行营业部账号62×××50。 四、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沙湾县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款20256.88元。此款打入***中信银行沧州分行营业部账号62×××50。 五、被告***、被告***、被告***在本案中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12元,减半缴纳2856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中心支公司负担1694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负担692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沙湾县支公司负担153元,由原告***负担3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5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