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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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理工科技有限公司 辽宁亚鳄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辽宁亚鳄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4,032.3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0.00元,由被告辽宁亚鳄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08-07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