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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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珠海市***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11587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115876元为本金,从2019年5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698.64元、保全费1119.66元(原告已预交),全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