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高邑县钢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河北健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损失2804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损失6908.9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裁判日期 2020-09-27
发布日期 20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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