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大庆市博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绥滨农场
哈尔滨康瑞达运动器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大庆市博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给付原告***339,789.51元,并按月利率1.5%的标准给付该款项自2018年12月2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

二、被告大庆市博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给付原告***38,000元,并按月利率1.5%的标准给付该款项自2017年11月2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

三、被告***对被告博大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被告大庆市博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养老保险费161,905.91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共计5098元,由被告大庆市博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301元,以后原告***负担79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大庆市博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室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向本法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本案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

裁判日期 2020-10-12
发布日期 2020-10-29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