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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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通产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 九江浩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广东通产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与九江浩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9日、2016年12月22日签订的《汽车代购合同》两份;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通产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返还购车款147800元、149800元,共计297600元,并支付利息(147800元利息起止日期自2016年12月19日至还清之日,149800元利息起止日期自2016年12月22日至还清之日,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8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2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