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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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兴彩花门窗有限公司 四川柯美特铝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丹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贵州兴彩花门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四川柯美特铝业有限公司货款136820.42元及违约金32836.9元,共计169657.32元;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9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贵州兴彩花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4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