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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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221民初4616号 原告:贵阳黔勃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6754184056。 法定代表人:母先军,系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女,汉族,住***。 被告:贵州峄兴矿业有限公司水城县保华乡实业煤矿,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622446074A。 法定代表人:苏华,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贵州水城县新光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753123688。 法定代表人:王其勇,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贵州湘能实业有限公司水城县保华丰胜煤矿,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69233909B。 法定代表人:李曙光,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贵州湘能实业有限公司保华煤矿,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6923387XT。 法定代表人:李曙光,系该矿负责人。 原告贵阳黔勃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峄兴矿业有限公司水城县保华乡实业煤矿、贵州湘能实业有限公司保华煤矿、贵州水城县新光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湘能实业有限公司水城县保华丰胜煤矿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贵阳黔勃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无能力缴纳诉讼费。 本案按原告贵阳黔勃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赵祖龙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罗南俊 书记员张加雨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