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鹤壁华逸电子有限公司 信阳宝通电子线缆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鹤壁华逸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下欠原告信阳宝通电子线缆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242952.90元及利息(从2020年7月15日始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二、驳回原告信阳宝通电子线缆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92.0元,由被告鹤壁华逸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04 |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