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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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 高安市翔辉运输车队 云南光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梁山英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31226.8元; 二、由被告***、高安市翔辉运输车队、梁山英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54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诉讼费1382元,减半收取691元,由被告***、高安市翔辉运输车队、梁山英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履行期限届满后,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如果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裁判日期 | 2020-05-27 |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