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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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中心支公司 石首市安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44080.21元; 二、由原告***、***、***、***返还被告***垫付款48229.10元。原告***、***、***、***实际获得赔偿款金额为295851.11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给付义务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283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641.50元,由被告***负担2784.90元,被告石首市安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共同负担1856.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7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