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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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开封市润通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2民终413号民事判决及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7)豫0211民初3791号民事判决; 二、开封市润通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向开封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办理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信息备案手续; 三、开封市润通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案涉房屋具备交房之日起十日内向舒桦楠、周炜交付润通大厦西塔9层920号商品房,协助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 四、开封市润通置业有限公司应向舒桦楠、周炜赔偿逾期交房违约金(以559286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0.1计算至实际交房之日至),以及逾期办理产权登记的违约金56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4696元、财产保全费33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392元,均由开封润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7-31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