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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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开封市天丰面业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得胜锅炉安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破产撤销权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205民初264号 原告:开封市天丰面业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吉星朝,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闫姣敏,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艳东,河南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75386052M。 负责人:王毅,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旭,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磊,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得胜锅炉安装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运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理平,该公司副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开封市天丰面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河南得胜锅炉安装有限公司破产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原告开封市天丰面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而仍不预交。 本案按原告开封市天丰面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曹兴华 人民陪审员任治海 人民陪审员马政婷 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杨迎春 书记员孙艳艳 |
| 裁判日期 | 2020-09-30 |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