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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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珠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德保浩元铭锰业联营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康格力炭素材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定作合同纠纷 |
法院 | 德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原告(反诉被告)德保浩元铭锰业联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被告(反诉原告)贵州康格力炭素材料有限公司电炉改造工程款203904.15元; 二、驳回原告德保浩元铭锰业联营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贵州康格力炭素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诉受理费5952元(已预交),减半收取2976元,由被告贵州康格力炭素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10893元(已预交),减半收取5447元,由反诉被告德保浩元铭锰业联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940元,由反诉原告贵州康格力炭素材料有限公司负担15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