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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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中冶德邦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工程款本金人民币78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1、以人民币7800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2月1日起至清偿完毕时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十堰中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条中被告湖北中冶德邦投资有限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湖北中冶德邦投资有限公司、十堰中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01800元,由原告***承担10180元,被告湖北中冶德邦投资有限公司、十堰中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带承担916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当在递交上诉状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北京路支行;账号:17×××01。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张湾区浙江路66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06-24 |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