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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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吉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吉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吉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9500000元及支付截至2020年7月1日的利息7589222.77元、并按年利率9.88%支付自2020年7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原告吉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拍卖、变卖被告江西省吉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吉水县城文水路城市花园1号、2-3号、3号、12号、2××号共计5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为:赣房权证吉字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借款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的借款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吉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77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江西省吉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4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