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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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连山支公司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州市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偿还102073.82元及利息(利息以102073.82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4日起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7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7 |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