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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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1843.0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30元、营养费1800元,共计16073.04元中的10000元;赔偿误工费18720元、护理费7200元、交通费500元,共计26420元;车辆修理费500元,以上共计36920元。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赔偿范围内赔偿原告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范围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6073.04元、鉴定及鉴定检查费2898元,共计8971.04元的70%,计款6279.73元。两项合计43199.73元; 二、原告***在收到上述赔偿款后返还被告***垫付款1000元。 以上给付款项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6元,减半收取计488元,由被告***负担383元,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负担65元,原告***负担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6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