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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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承德市金时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双塔山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双塔山支行借款本金109106.01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双塔山支行截至2020年8月10日的手续费342.50元、利息171.21元、违约金146.76元;自2020年8月11日起的手续费、利息、违约金按照《金穗信用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及被告填写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金穗信用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申请表》的约定计算,利息计算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12.44元,减半收取计1306.22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