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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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翁源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翁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粤0229执恢117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翁源支行(申请执行人)、许劲松(被执行人): 关于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作出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韶翁法民二初字第5号民判决书:许劲松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牡丹信用卡透支款57236.4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并从2011年8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52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申请,本院于2013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3)韶翁法执字第225号,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许劲松缴纳了执行费770元,因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2013)韶翁法执字第225号终本裁定。 终本裁定后,被执行人许劲松自觉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支付欠款并履行完毕,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翁源支行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书面出具结案申请书,申请结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执恢字号案件恢复执行后关联首执案件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