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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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八八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公司 饶平县中医(华侨)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饶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公司应在粤U*****号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经济损失12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35836.85元; 二、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45.98元,折半收取为2073元,由原告***负393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公司负担1680元(***已全部预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公司应负担的部分由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迳付***,本院不再另行退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4 |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