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市支行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土桥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付清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公司代偿款56527.59元,并以56527.59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0%的标准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公司支付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4元,减半收取67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可在本判决确定之义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9-27 |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