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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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221688.66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94956.13元; 三、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94956.13元; 四、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91078.03元; 五、被告***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30359.34元; 六、被告***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30359.34元; 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52元,减半计收1876元,由原告***、***、***负担346元,由被告***、***、***各负担255元,***负担7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2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