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山市曙光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山市曙光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古镇镇迪凡光电门市部支付票据款20481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2元,减半收取156元,由被告中山市曙光运输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6-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