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10-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国信达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伊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带岭支行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黑07执12号

申请执行人:伊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带岭支行。住所地:伊春市大箐山县。

负责人:耿达。

被执行人:***,男,无固定职业,住***。

大箐山县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黑0713民初5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1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调解书中确定的给付义务。2020年5月22日本院将该执行案件提级执行,责令其履行生效调解书中确定的由其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80000.00元,利息89460.00元,案件受理费4663.50元,评估费4330.00元,申请执行费6513.32元,合计金额584966.82元。2020年5月28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抵押房产坐落在伊春市大箐山县XX街房屋所有权证号XXXX建筑面积272.43平方米,2020年6月16日委托北京国信达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作价,2020年7月1日北京国信达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司法估价意见书编号:京国信达(2020)房估司鉴字20号鉴定被执行人***坐落在伊春市大箐山县XX街房屋所有权证号XXXXX建筑面积272.43平方米房屋评估价格787300.00元评估报告送达后双方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2020年9月5日依法通过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经过二次拍卖无人登记竟买流拍,流拍价格440888.00元。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申请按二次流拍价格440888.00元收回上述房产抵偿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坐落在伊春市大箐山县XX街房屋所有权证号XXXXX建筑面积272.43平方米房屋以二次流拍价格440888.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伊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带岭支行抵偿借款。

二、申请执行人伊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带岭支行持本裁定书到不动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三、剩余款144078.82元抵偿(2020)黑07执11号申请执行人伊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带岭支行申请执行***拍卖另一处房屋差价款。

四、黑龙江省大箐山县人民法院(2019)黑0713民初56号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耿树斌

审判员  陈志强

审判员  辛志磊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雪杉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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